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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位拥有千万粉丝的短视频博主A发布视频后迅速走红,点赞量高达157万。然而,同平台的博主B却声称自己的视频被“模仿”了。B所在的MCN公司甲公司随即把A所在的乙公司告上了北京互联网法院。这起纠纷最终以维权失败告终,法院并未认定视频抄袭。想知道更多类似的关注点?可以看看今日热点带来的最新动态。

原告甲公司认为,被控侵权视频与权利视频在主题立意、故事主线等方面存在明显相似。但被告乙公司辩称,两部作品在剪辑手法、情节设置、配乐选择等方面均有差异,而且人物设定、关系及对话均属于公共领域的表达方式或已进入公有领域,属于“叙事套路”,不构成侵权。经过审理,法院指出,判断作品是否实质性相似的关键在于权利人主张的作品要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在短视频创作中,区分“思想”与“表达”是核心问题——法律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本案中,两部视频的主题思想均为“男生在恋爱初期付出真心,后来变成仇恨嫌弃,直至感情破裂”,这属于思想范畴,不是表达,因此不能作为比较对象。而对于短视频,受保护的表达包括故事推进、镜头剪辑、配乐搭配、场景设计等。尽管两部作品在部分情节上有相似之处,但相关情节取自先前创作或公有素材,不能作为独创性内容保护;而且情节在内容、镜头转换及视频中的位置和作用均不相同,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一审判决后,甲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想要获取更多热门动态,不妨前往热门动态一探究竟。

那么,如何避免在短视频创作中侵权呢?首先,要明确公共领域与原创表达的区别——单纯使用通用模板(如“霸道总裁追妻”)侵权风险较低,但需避免复制具体台词、人设细节(如特定口头禅或标志性动作)。其次,在改编过程中要做出实质性创新,若模仿他人创意,建议通过角色重塑、情节重构、视觉风格差异形成新的表达。最后,借助技术手段实现创作过程的独创性,例如使用特殊运镜、原创配乐、特效设计等来强化表达的独特性。如果你对这方面的最新进展感兴趣,记得关注最新热点。

此外,湖北省版权保护中心是省版权局指定的省内唯一作品登记机构,承担全省的作品登记服务。同时,中心的业务范围还包括版权鉴定、纠纷调解、侵权认定、法律维权等。湖北省版权保护中心将以创新、务实、专业的精神,竭诚为广大著作权人和社会各界提供权威、优质、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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